关于定点机构牌匾使用若干事项的通知
2021-07-29 艺发考字〔2021〕143号
各艺术考级相关单位: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简称“主办单位”)艺术考级实际,现就艺术考级定点机构牌匾使用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定点机构”是指与主办单位在各地的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合作的艺术相关机构,悬挂牌匾由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考级中心(简称“考级中心”)统一规制,各地承办单位颁发。定点机构与主办单位之间无隶属关系,互不构成任何担保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考级中心于2021年4月更新了定点机构牌匾内容和样式。以合肥考区美术考级为例,新的定点机构牌匾内容为“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美术考级,合肥考区定点机构,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考级中心,NO.0551001”。
美术考级定点机构牌匾样式
书法考级定点机构牌匾样式
音乐考级定点机构牌匾样式
表演考级定点机构牌匾样式
三、超越授权范围颁发定点机构牌匾、改变定点机构牌匾内容及样式的相关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特此说明。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考级中心
2021年7月29日